更新时间:2015-06-25 09:06:02来源:罗平电视台微信
扶持政策
1、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 2、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 3、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扶持申请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二)无在办企业; (三)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 (四)重点扶持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产业特色增加1—2个重点扶持行业。 (五)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符合上一条规定的创业者,持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且使用自有资金已超过7万元,即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时向住所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附件1); (二)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附件2); (四)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五)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附件3);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移交县(市、区)民营办会审。初审材料每个月集中移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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