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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学校可自主定价收费 学生在读期间学费不得提高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16-07-18 22:07:04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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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将实行自主定价!根据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省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 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

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我省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可以向受教育者收取 学费(含培训费)、住宿费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其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学生 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 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转学、退学等,学校应根据受教育者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收费项目及服务内容须公示

《通知》规定,民办学校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墙、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长期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公示收费标准时,还应公示其对应的服务内容。其中,学费包括办学类型、办学条件、课程设置、师资队伍等;住宿费包括宿舍(公寓)人均建筑面积、每间入住人数、网络、卫生间等配置情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包括具体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每次调整原则上

至少执行3年

民办学校在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时,要将定调价方案及其理由通过校园网、公众媒体等征求社会、家长、学生意见建议,必要时邀请专家、学者、消费者、学生、家长等代表,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任一方式进行论证协商。

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 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每次制定或调整的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3年。非学历教育学费标准须在一个学习(培训)期内保持 稳定。学生入住学生宿舍(公寓)后,住宿条件未明显改善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提高。

此外,民办高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并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仍按《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管理。

记者 李思家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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