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11 19:12:44来源:云南网
云南网讯(通讯员 吕洢钒 许伟)近日,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成功侦破一起一年多前的积案,不仅拘留了犯罪嫌疑人,还同时拘留了“受害人”。这是为什么呢?还得从报案说起。 2014年9月12日,元平(男,曲靖宣威人)到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刑侦大队报称:一名姓王的同乡妇女通过房产证等物向其抵押借款100万元,至今未还,音信全无。 接报后,通过对元平的询问,办案民警初步判断为经济纠纷,但也存在诈骗的可能性。为准确定性案件,办案民警让元平提供王姓女抵押的房产证等物。随后,民警经过走访、查验房产证、银行回单,发现系伪造证件,遂定为诈骗案立案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女(女,46岁,曲靖宣威 人),案发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为尽快找到王女,查清案件,民警在网上进行了布控,并到宣威等地进行走访调查,但收效甚微,王女也一直处于“潜伏”状 态。直到今年8月底,王女准备再次实施诈骗被识破,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王女到案后,民警立即开展审讯工作。审讯中,王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同 时也供述了另外一起发生在其身上的案件。 原来,在2014年8月,元平向王女讨债期间,因王女无法偿还借款,曾被元平控制在了开发区某小区一房屋内达7天之久。半月后又因索要欠款未果,元平伙同王南(男,22岁,曲靖沾益人)将王女带至沾益县菱角乡一养鸡场内,要王女以工抵债。7天后,王女乘王南熟睡之际脱逃。 了解情况后,民警将元平传唤到案,元平如实供述了自己为讨要百万元借款,两次将王女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元平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目前,王女因涉嫌诈骗罪,元平、王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均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此,警方提醒广大市民:遇有经济类纠纷时,一定要通过合法手段表达合理诉求,切记不可意气用事,采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以身试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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