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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一非法营运人员抢回所扣车辆被判抢劫罪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15-05-31 09:05:45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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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昆明5月28日电 见习记者石飞 通讯员邓友霖非法运营被扣车,抢回己物亦构罪。今天今天从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晏某抢劫案一审判决有果,县法院认定检察院指控晏某抢劫罪名成立,判处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10月,晏某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用来拉人,但没有取得运营资格。2014年10月,晏某开三轮车拉人时,被会泽县交通局执法人员当 场查获,决定对其处500元罚款,三轮车当场被扣留在运政所。晏某以家庭贫困为由向交通局提出申请,请求从轻处罚,并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绝不再犯。交通局 酌情减轻对晏某的处罚,将把三轮车还给晏某。晏某取回车后,认为相安无事了,便继续用三轮车非法运营,一个月后再次被查获,晏某故伎重演,提申请、写保 证、交罚款后领回三轮车。交通局考虑到其生活困难,还协调了相关部门补助了晏某300斤大米。晏某第二次取回车后,依然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几天后又一次 被交通局查获。但这一次晏某并没有像前两次一样,反而恼羞成怒,叫上儿子,提着一把斧子气势汹汹来到运政所。晏某先是谎称要去自己车上拿回物品,从保安童 某处骗取三轮车钥匙,想趁人不备强行骑走三轮车,保安童某发现后,立即上前劝阻,并把大门锁上。晏某不顾劝阻,用斧子敲烂门锁,童某见其手持斧头,便不敢 上前阻拦,晏某遂趁机骑走三轮车。后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将晏某移送会泽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人员审查认为,晏某去运政所抢回自己被扣车辆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晏某的先行为属非法运营,其被暂扣在运政所内的三轮车属于刑法第九十一条 所拟制的公共财产。晏某不顾童某的劝阻用斧子敲开门锁,强行骑走三轮车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权益,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所使用的暴力虽然是针对门 锁,而不是针对人,但客观对童某造成了威胁,这种威胁足以压制童某反抗,所以晏某构成抢劫罪。

  在庭审过程中,晏某辩称自己是生活困难,走投无路才非法运营,后来去交通局是拿回自己的东西,不属于抢劫。公诉人从其行为的行政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阐释法理,有力地反驳了晏某的观点。庭审结束后,晏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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