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5-31 09:05:28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见习记者石飞 法制网通讯员区鸿雁 快递员投递快件途中出车祸,谁来买单?近日,经过公开开审理,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样一起案件,改判被告人小马所在快递公司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0余万元,小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含小马已赔偿的3万元及快递公司负责人赔偿的1.8万元)。 2013年12月27日,快递员小马开自家电动自行车送快件,在曲靖城区一家商铺前撞上了杨大妈。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小马被诉进法庭,杨大妈的女儿晓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快递公司及小马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小马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决宣判后,法定期限内小马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刑事部分生效。快递公司以不存在相应过错,不用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2010年5月4日,经有关部门批准,曲靖成立从事快递服务的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2013年5月,因业务需求并经工商 部门批准登记,快递公司设立第五分公司等,总公司将所从事的快递业务按区域以酬劳的方式交分公司送达,按月结算。当年10月,第五分公司负责人代先生聘用 了中专毕业的小马等负责分公司的快递业务,但未签定劳务合同。 2013年12月27日上午9点45分左右,小马驾驶自家一辆电动车沿曲靖城区一小区送达快递。小马行驶至小区一家商铺门口,所驾驶的电动车左前部与杨大妈相撞,致杨大妈受伤。肇事后,小马随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杨大妈被送往医院抢救期间,小马支付医疗费2.8万余元。两个月后的12月30日下午6点左右,杨大妈还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小马支付杨大妈的女儿晓晨3万元,小马所在快递第五分公司负责人代先生支付晓晨1.8万元。 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同行,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小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侦查、起诉,小马被诉进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杨大妈的女儿晓晨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将小马、快递公司及第五分公司告上法庭。 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鉴于小马案发后主动自首,积极为被害人支付医疗费、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等悔罪表现,从轻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适用缓刑1年。 经法庭确认,杨大妈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护理费等为50余万元。小马所在的第五分公司属于快递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按照快递公司管理模式经营,属企业非法人,小马受雇后从事的行为属快递公司行为。 据此法院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小马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杨大妈女儿晓晨死亡赔偿等费50余万元(含已支付的3万元),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判决快递公司第五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宣判后,小马服判,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刑事部分生效。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快递公司以第五分公司属于代先生投资经营等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同时查明,代先生投资经营的第五分公司,登记注册时明确记载为企业非法人,系曲靖快递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认定快递公司与代先生签订加盟合同时即应承担该合同可能导致的结果。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小马作为快递公司分公司快递员,以劳动形式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虽未签定劳务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其造成的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因其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同时认定一审判决中,第五分公司代先生给付的1.8万元没有在赔偿总额中扣除。 据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第五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改判快递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杨大妈女儿晓晨死亡赔偿等费50余万元(含小马已支付的3万元及代先生赔偿的1.8万元),被告人小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链接:近年来,随着快递行业的日益发展,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市场混乱、管理无序、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快递员送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快递员、区域承包人、快递公司常常相互推诿的情形亦是屡见不鲜。本案即是典型一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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