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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河道非法排放强酸污染物近80吨 云南玉溪三被告领刑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15-06-04 10:06:42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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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昆明5月27日电 (记者 马骞 李思莉)记者27日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法院获悉,该院对辖区内首起向“玉溪大河”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领刑。

  2014年5月至7月16日,被告人施剑磊在未办理任何生产经营、环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施华同意后,组织工人在玉 溪市红塔区洛河乡跨喜村委会矣读可村施华的“原玉溪市红塔区东方氟硅酸钠厂”厂内使用废的氟硅酸钠、氟硅酸和清水生产氟硅酸钠,将生产中产生的强酸性废水 约79吨,通过暗管直接排至厂外的“州大河(玉溪大河)”内。期间,被告人施剑磊、施华负责联系买家和收取货款,被告人普才学负责召集工人生产氟硅酸钠。

  2014年7月17日、18日玉溪市峨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对现场遗留的原料氟硅酸、成品氟硅酸钠和通过暗管直接排到厂外州大河里的废水进行取样监 测,并经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认可。所取检材样品氟硅酸池子液体检测结果为:PH值为1.6;混合池子液体检测结果为:PH值为3.4;厂外污水管排出污水检 测结果为:PH值为0.76。按国家污水排放标准PH结果只有6-9的才能直接排放。经监测,外排废水属强酸性污染物,具有腐蚀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剑磊、施华、普才学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剑磊、施华、普才学犯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施剑磊、施华、普才学犯罪以 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施剑磊、施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普才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 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施剑磊的辩护人关于排放废水数量估计不客观、取样监测不合理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施剑磊的犯罪情节, 关于建议判处缓刑的意见,亦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对施剑磊、施华、普才学非法向“玉溪大河”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施剑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 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施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普才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 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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